龙口市升元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龙口市水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6行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水务局。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龙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龙口市升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1行初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及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1行初57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