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880号
申请人:江苏国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81010。
法定代表人:钱仲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091153。
法定代表人:杭浩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国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窖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国窖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一环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无锡市甲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