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2行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丁蜀镇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81010。
法定代表人钱仲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健,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20140466759。
法定代表人花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鸣。
原审第三人吕荣新,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储永忠。
上诉人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萍
审判员 卢文兵
审判员 崔晓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