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799号
申请人: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81010。
法定代表人:钱仲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王继霞,女,1969年08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李伟,女,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李焕征,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马玉英,女,1971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继霞、李伟、李焕征、马玉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继霞、李伟、李焕征、马玉英、***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继霞、李伟、李焕征、马玉英、***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王继霞、李伟、李焕征、马玉英、***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