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

9602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282民初9602号
原告: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81010。
法定代表人:钱仲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胜松,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国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窑公司)与被告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维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国窑公司与五维公司一致同意欠款以110万元结算,该款由五维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3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19年2月1日前支付40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0.735万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0.5万元,合计1.235万元,由国窑公司承担。
三、如五维公司有任何一期不能按上述协议履行,五维公司自愿承担未按期支付款项10%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国窑公司有权在五维公司逾期支付次日就未支付款项(包括未到期款项)、违约金及诉讼费用1.235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