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6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3年8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雪,河北泰科(香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73号。
负责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廊坊市和平路与新源道交口蓝水湾27栋1-2层、26栋2层。
负责人:尚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洋,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陈杰,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
原审被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6号院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迟家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艳,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7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期间,***就残疾辅助器具费提交了新的证据。另,就***主张的摩托车财产损失,***称其于一审判决之后将涉案摩托车出售,并提交转账记录等证据。基于上述新的证据和情况,一审法院应对本案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71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科
书 记 员 孟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