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4494号 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6号院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凯盾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8号院2号楼B-8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凯盾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凯盾环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网宇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兵以及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凯盾环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网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支付星网宇达公司违约金360万元;二、判令凯盾环宇公司协助**将星网宇达公司持有凯盾环宇公司22.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60万元)变更登记至**名下;三、判令**向星网宇达公司支付1400万元股权转让款;四、判令**赔偿星网宇达公司律师费58.6万元;五、判令**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9000**全责任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7日,星网宇达公司与**签订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同意乙方(**)按照每注册资本3.05元的价格从甲方(星网宇达公司)购买凯盾环宇1180.3万元注册资本,总转让款为3600万元......”;第三条约定:“如乙方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乙方需承担总股权转让款的10%(360万元)作为违约金”;第五条约定:“乙方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乙方以1400万元的价格再购买甲方持有的凯盾环宇460万元注册资本”。《协议》签订后,星网宇达公司积极履行了协议项下的义务,但**未依约支付转让款。2021年1月,星网宇达公司针对协议中已经到期的转让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8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星网宇达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2民终1536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31日,《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应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的期限及第五条约定的以1400万元受让星网宇达公司460万元注册资本股权的期限均已经届满,但**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综上事实与理由,星网宇达公司认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协议》(以下统称股权转让协议)并非**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损害了第三人凯盾环宇公司与北京视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酷伟业公司)合法权益,因而无效。星网宇达公司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具体答辩理由如下: 一、星网宇达公司实际控制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期间,侵占或挪用了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795万元与1611万元款项。2017年6月26日,星网宇达公司与凯盾环宇公司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由星网宇达公司对凯盾环字进行增资,成为凯盾环宇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1.22%)。凯盾环宇公司持有视酷伟业公司69.30%股份。星网宇达公司通过凯盾环宇公司实际控制了视酷伟业公司。星网宇达公司在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董事会中所派董事超半数,其中在凯盾环宇公司5名董事会成员中指派3名董事、在视酷伟业公司7名董事会成员中指派4名董事。在星网宇达公司实控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期间,总计占用资金2406万元资金。其中,2019年5月24日,直接占用凯盾环宇公司2019年6月13日,通过北京国泰半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半球)占用视酷伟业公司357万元,后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国泰半球返还46万元;2019年7月30日通过上海舜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舜熙)占用凯盾环宇公司45万元;2020年1月15日,通过上海舜熙占用视酷伟业公司1100万元;2020年2月20日,通过上海舜熙占用视酷伟业公司200万元资金。二、星网字达签署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系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对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资金的永久占用,以掩盖其投资失败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星网宇达公司2017年6月26日与凯盾环宇公司股东**、**、***签署《增资协议》附有业绩补偿条款。2020年3月底,业绩对赌期限届满,凯盾环宇公司并未实现约定业绩,此时**需要对星网宇达公司进行业绩补偿1180万元,但**全部财力均用于支持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的经营。此时根本没有能力对星网宇达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显然,星网宇达公司的本次投资是失败的。为了实现对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资金的永久占用,掩盖其投资失败的事实,星网宇达公司在明知**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迫使**于2020年7月17日与其签署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占用的2406万元款项,转嫁给没有偿付能力的**,视作**对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继续通以下倒账行为将其“合法化”:1.为了将占用凯盾环宇公司795万元资金“合法化”,星网宇达公司控制凯盾环宇公司银行U盾,于2020年7月17日、7月20日分别将550万元、200万元共计750万元资金无息转回给凯盾环宇公司,同日,再分别将396万元、354万元共计750万元资金转给案外人青岛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图灵)。再由青岛图灵将款项转给星网宇达公司;2.为了将占用视酷伟业公司的1611万元资“合法化”,星网宇达公司控制视酷伟业公司财务章、银行U盾及凯盾环宇公司的U盾。于2020年7月29、30、31日,通过上海舜熙将此前占用的1300万元转至视酷伟业公司,2020年7月29、30、31日再将该1300万元由视酷伟业公司转至凯盾环宇公司,2020年7月30、31日,再将该1300***盾环宇公司转回上海舜熙,该笔款项最终进入星网宇达公司账户。**通过国泰半球占用的311万元,**视作**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显然,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严重损害了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论根据行为时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还是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均属无效合同。三、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署的,其并非**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无力支付《增资协议》约定的1180万元业绩补偿,显然没有理由签署需要支付36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此情况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如前所述,星网宇达公司的目的是实现对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资金的永久占用、掩盖其投资失败的事实。而**则完全是被迫的,**是在面临被星网宇达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及为案外人常京提供担保被星网宇达公司追究担保责任的双重压力下,在已经失去对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控制的情况下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此并非**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一种无奈之举。此外,**重新管理凯盾环宇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后,对星网宇达公司占用凯盾环宇公司、视酷伟业公司资金的行为进行了梳理,才发现星网宇达公司控制视酷伟业公司、凯盾环宇公司财务期间,通过上海舜熙、青岛图灵、国泰半球进行各种倒账,占用的资金总和远非2406万元,2406万元只是其占用资金的余额。同时,星网宇达公司对凯盾环宇公司的增资亦迟延8个月之久。星网宇达公司对凯盾环宇公司的资金占用以及增资迟延到位,亦是凯能实现约定业绩,即**对赌失败的重要原因。业绩对赌失败的责任并非全部在**,星网宇达公司亦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均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非**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四、即使不考虑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因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星网宇达公司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更无需向其支付利息根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星网宇达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才需要承担利息。即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95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是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30日内,但第三条给予**宽限期至2021年12月31日。星网宇达公司违反双方的约定,于2020年11月30日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特别说明的是,正是因为星网宇达公司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使**在社会上的融资能力进一步恶化,才进一步导致**目前无力偿还95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结果,星网宇达公司对此结果亦应承担责任。综上,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协议》无效,星网字达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星网宇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凯盾环宇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述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确认以下事实: 一、关于本院先前审理的(2021)京0102民初4225号星网宇达公司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审理情况 2021年1月12日,本院受理星网宇达公司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4225号。该案中,星网宇达公司基于2020年7月17日星网宇达公司与**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请求判令**支付星网宇达公司9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审理后,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京01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并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2017年6月26日,凯盾环宇公司(目标公司)与**(现有股东一)、**(现有股东二)、***(现有股东三)、星网宇达公司(投资方)签订《北京凯盾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投资方向目标公司增资4116万元,认购目标公司1050万新增注册资本,其中1050万元为注册资本,3066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投资方累计持有目标公司51.22%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将由1000万元增至2050万元,**持有目标公司25.37%的股权:现有股东承诺目标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均值不低于1000万元,若均值低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时,目标公司及现有股东承诺以现金方式向投资方进行业绩补偿。 2019年12月27日,常京(甲方)与星网宇达公司(乙方)、**(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凯盾环宇公司(**,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以每一元注册资本4.55元的价格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注册资本1050万元,对应股权比例51.22%,甲方同意受让乙方股权,丙方作为目标公司现任股东,自愿放弃乙方拟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2020年3月31日,星网宇达公司(甲方)与**(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结合凯盾环宇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利润完成情况,乙方需要对甲方补偿2330万元;参考凯盾环宇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为3.48元,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九折计算即每一元注册资本3.13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凯盾环宇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作为对甲方的业绩补偿;乙方合计转让给甲方目标公司744.5万元注册资本,其中乙方一转让给甲方387.2万元注册资本,乙方二转让给甲方268万元注册资本,乙方三转让给甲方89.3万元注册资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并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乙方配合甲方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完成股权变更;双方确认,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部终止。 2020年3月31日,星网宇达公司(甲方)与常京(乙方)、**(丙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甲方同意乙方2020年6月30日前以554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方持有的凯盾环宇公司1593.4万元注册资本(***环宇公司总股份的77.73%),乙方已支付的500万元转为本补充协议的预付款,乙方还需要于2020年6月30日前再向甲方支付5045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和丙方完成工商变更;如乙方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丙方自愿为乙方上述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星网宇达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常京、**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有效。2021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339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调解协议:常京于2021年4月23日前给付星网宇达公司违约金5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7月17日,星网宇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方为凯盾环宇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持有1407.3万元注册资本,乙方持有凯盾环宇公司520万元注册资本,乙方拟从甲方购买凯盾环宇公司部分股权;双方同意乙方按照每注册资本3.05元的价格从甲方购买凯盾环宇公司1180.3万元注册资本,总转让款为3600万元;根据双方之前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乙方需要补偿给甲方1180万元业绩补偿,该款项折合为凯盾环宇公司387.2万元注册资本,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剔除这部分股权后,甲方实际需要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数为793.1万元注册资本;截至协议签署日,甲方共收到乙方付来的股权转让价款2650万元,甲方在协议生效后7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在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950万元尾款;如乙方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乙方需要承担总股权转让款的10%(360万元)作为违约金;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应为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 2020年7月23日,星网宇达公司按照上述约定配合**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基于以上认定事实,本院在(2021)京01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星网宇达公司与**于2020年7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星网宇达公司已经按约定配合**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应当按约定在3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950万元,但其并未支付,故星网宇达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星网宇达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转让款才需要支付违约金。星网宇达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950万元,并驳回了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不服(2021)京01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京02民终1536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查明的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并在本院认为部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星网宇达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目的。若**认为星网宇达公司确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另行主张权利。此外,当前没有证据证明星网宇达公司采取了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的思想、精神施加强制,因此2020年7月17日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仍是**客观、理性考量后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为**的真实意思,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不因此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若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时,(2021)京02民终15361号民事判决书仍为生效裁判文书。 二、其他相关事实 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时,没有证据显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星网宇达公司足额支付了950万元股权转让款。 本案庭审中,星网宇达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以及支付凭证,星网宇达公司据此证明该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58.6万元。在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的出账回单中,交易摘要显示为“律师代理费”;对应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应税服务名称显示为“*法律咨询*代理费”。针对律师费的发生依据,本案中星网宇达公司未提交代理协议。 本案庭审中,星网宇达公司所提交2020年7月17日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记载内容为:“乙方(**)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乙方(**)以1400万元的价格再购买甲方(星网宇达公司)持有的凯盾环宇460万元注册资本。”**所提交版本第五条记载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乙方(**)以1400万元的价格再购买甲方(星网宇达公司)持有的凯盾环宇460万元注册资本。” 对此差异,星网宇达公司表示确实有两个不同内容的版本,但意思内容都一致,星网宇达公司同意以**提交的版本为准。**则主张星网宇达公司自行伪造了此次诉讼中提交的协议版本。 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时,星网宇达公司对凯盾环宇公司认缴出资额为614.2万元。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部分出资未设置出质质权,亦未被司法冻结。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星网宇达公司于本案中诉请**支付星网宇达公司违约金360万元以及14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依据为双方于2020年7月17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而在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二中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536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2020年7月17日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已经作出终局性认定。鉴于目前并无证据证明(2021)京02民终15361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因此对于前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尊重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并认定该合同对**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对于**于本案中就前述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提出的异议,本院不应重复进行审查。如生效裁判文书所述,若**认为星网宇达公司确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另行主张权利。此外,关于**所主张案涉2020年7月17日股权转让合同版本不一的问题,无论认定哪一版本,从字面意思来看均不影响**所应承担责任的实质内容,因此本院对**所主张的异议不予采信。 综上,针对星网宇达公司所提出第一项关于36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案涉2020年7月17日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若**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则**应向星网宇达公司支付360万元违约金。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在2021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950万元股权转让款,因此**应当根据前述约定向星网宇达公司支付360万元违约金。关于该笔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应当进行调整,本院注意到360万元违约金在占36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10%,尚不足以达到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程度。因此本院难以支持**请求酌减违约金的抗辩意见。关于星网宇达公司提出第二项与第三项请求**回购星网宇达公司持有凯盾环宇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同样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在**足额向星网宇达公司支付14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星网宇达公司应配合**与凯盾环宇公司变更相应股权登记。 关于星网宇达公司所提出律师费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诉讼请求,虽然案涉2020年7月17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律师费损失,但因星网宇达公司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本院无法确认律师费发生的合理性与关联性,据此对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因星网宇达公司起诉金额合理,且符合前述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6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4000000元; 三、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履行本判决主文确定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第三人北京凯盾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将登记在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凯盾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4600000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四、驳回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16元,由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16元(已交纳),余款1274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责任保险费900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