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财保8号
申请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北京北路83A号1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905747881。
法定代表人:左亚男,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申请人:十堰市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30847561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500万元的财产或者等值财产(附财产明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语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时**
书记员***
附:查封的财产明细
查封被申请人十堰市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天津路98号金煌天津港的下列房产以及相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1、一楼商业房屋:3号楼1-1、1-2、1-3;1号楼1-1;5号楼1-2、1-3;2号楼1-2、1-4、1-5、1-6、1-7、1-8。
2、二楼商业房屋:1号楼2-1;3号楼2-1;2号楼2-2、2-3。
3、2号楼住宅房屋:1-24-1、1-24-2、1-23-1、1-23-2、1-22-1、1-22-2、1-21-1、1-21-2、1-19-1、1-19-2、1-18-1、1-18-2、1-15-1、1-15-2、1-14-1、1-14-2、1-13-1、1-13-2、1-12-1、1-12-2、1-11-1、1-11-2、1-8-1、1-8-2、1-10-2、1-7-1、1-7-2、1-6-1、1-6-2、1-4-1、1-4-2。
4、5号楼住宅房屋:1-(25-26)-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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