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02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8日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7905747881,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3A号1栋3-5号。
法定代表人:左福安,
本院依据(2019)鄂0302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与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32600元(限额)。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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