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终3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申请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左亚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峰,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洲,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一审原告、申请人):湖北华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阮国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峰,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玉虚路**iv>
法定代表人:杨青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玉虚路**iv>
法定代表人:王书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当山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新区武当旅游发展中心iv>
法定代表人:赵大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玉虚路**iv>
法定代表人:王书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玉虚路**iv>
法定代表人:王书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武当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新区太极湖中心iv>
法定代表人:张广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武当山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太极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水上游乐有限公司的资产是否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属案件基本事实,一审审查不足。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太极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水上游乐有限公司作为(2019)鄂03执异23号执行裁定的当事人,是否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也可在发回重审时一并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潜勇
审判员  郭登友
审判员  兰 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虢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