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4民初1321号
原告: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北京北路83A号1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905747881.
法定代表人:左亚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仁红,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路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6654540072。
法定代表人:李章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17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84495821E。
法定代表人:付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扶真,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前自愿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7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封晓云
人民陪审员  胡显安
人民陪审员  罗传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