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303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北京北路83A号1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905747881。
法定代表人:左亚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83575.43元及利息(以83575.43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45元,缴纳执行费11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573.45元(含工程款83575.43元、截止2022年3月4日利息22863.02元、案件受理费945元、执行费119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鄂0303执260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