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执恢1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号*幢***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7478-8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阮国海,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左福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太极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玉虚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037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水上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玄岳门码头。组织机构代码:5506604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度公司)申请执行湖北武当太极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湖建工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水上游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湖游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十堰中民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极湖建工公司支付天度公司工程款1924万元及利息;偿还天度公司借款445.8003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543元,保全费5000元。天度公司就太极湖码头蓝湾社区A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权。太极湖游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进行调查,网上查询显示:太极湖建工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票基金和其它投资;线下调查: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无营业收入和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网上查询显示:太极湖游乐公司无车辆、无股票基金和其它投资;线下调查:土地使用权均设定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其日常经营勉强维持开销,不具有履行债务能力。银行存款42209.21元已划入本院执行账户。由于太极湖码头蓝湾社区A区工程项目,土地与建筑物权属不一致、规划手续不完备等原因,暂无法启动执行处置程序。2016年9月21日,本院根据天度公司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7年1月16日,本案恢复执行。根据天度公司申请,本院对太极湖游乐公司在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土地使用权即1、武土预国用(2010)第081号;2、武土预用(2010)第083号;3、武土预国用(2010)087号;4、武土预国用(2010)088号;5、武土预国用(2010)第090号;6、武土预国用(2014)247号;7、武土预国用(2014)248号进行轮候查封(均设定抵押于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3月31日,本院对太极湖码头蓝湾社区A区工程项目进行评估拟拍卖。太极湖游乐公司及其投资合作方湖北省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紧急反映:“由于在跟山东高速洽谈合资事宜,5月份将全面启动,资金将会得到落实,以此偿还欠款,请求暂缓拍卖”。天度公司申请:“延缓至5月30日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将太极湖码头蓝湾社区A区工程项目9200平方米移送评估。2018年3月27日,本院向当事人发送评估报告,该工程评估价值1637.60万元。同年5月15日本院裁定对上述项目进行拍卖。7月7日,首次拍卖以1637.60万元流拍。同年9月20日,天度公司申请以首次拍卖流拍价接收财产抵债,但同时要求追加周兰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作出(2018)鄂03执异121号执行裁定,追加周兰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确定的权利。同年12月26日,周兰申请将该债权转让给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公司)。本院经审查作出(2018)鄂03执恢18号之六执行裁定,追加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确定的权利。
2018年12月17日,天度公司、华章公司以“本案查封财产已经处置执行,其它财产轮候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部分轮候查封的土地暂无法推进执行,申请将拍卖流拍工程项目转让抵偿债务撤回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3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