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023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严胜国,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被执行人宜昌兴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舒兴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严胜国与宜昌兴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023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立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平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