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峪煌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1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郭书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峪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峪煌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晋05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323452.36元及利息,执行费4791元,诉讼费3749.5,保全费259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2019)晋0521执2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恢复执行,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书面递交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