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山西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贺关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郭书朝,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会与被执行人山西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终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750元,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96750元(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