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21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水县胡底乡。
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苹果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书朝。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沁水县龙港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晋05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38699.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