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沁水县龙港镇。
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521民特6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7370.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15日主动履行完所有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