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521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沁水县龙港镇。
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8731.0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