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521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沁水县龙港镇。 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8731.0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