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民申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3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汉峰,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一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再审申请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民终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成林
审判员周宜雄
审判员肖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