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81民初773号
原告: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