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81执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赤壁市。
申请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28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欠款1158727.2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614元,执行费13987元,但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收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虽有银行开户,但账户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已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赤壁市中伙铺镇中伙社区光谷纵二路东侧的房产,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有抵押,暂不能处理。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申请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金额为1158727.24元及利息。
2020年5月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书、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81执1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赤壁市英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文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