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28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391号。
法定代表人:廖克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2019)鄂12民终4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79392元(含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共9624元,执行费99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义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