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28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咸安区,
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391号。
法定代表人:廖克虎,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以(2018)鄂1202执28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的两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龙翔支行,账号:42×××7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账号:10×××11)。现被执行人请求解除对上述二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解冻。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以(2020)鄂民申39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的两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龙翔支行,账号:42×××7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账号:10×××1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左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