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2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廖克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02执28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左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