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5647号
申请人:***,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391号。
法定代表人:廖克虎,恒邦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恒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邦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恒邦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二、对申请人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文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