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赢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博赢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2715号
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办事处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312722459D。
法定代表人:李静,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12层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4491340M。
法定代表人:姚斌,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245元,由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瑞雪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2715号
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办事处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312722459D。
法定代表人:李静,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12层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4491340M。
法定代表人:姚斌,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245元,由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