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593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祎楠,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南,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2022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