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38314号
原告: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姚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保,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4层408。
法定代表人:郭淑华。
原告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139096.21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39096.2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泰禾影城进行外立面装修施工,现原告已经施工完毕,涉案工程并于2017年7月10日验收合格。后原、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共计2781924.2元,其中含质保金139096.21元。被告已付清除质保金外的其他工程款,根据验收时间向后计算两年,现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予支付质保金,并自2019年7月1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案外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影视公司)于2017年4月签订《北京立水桥泰禾影城外立面装修工程合同文件》,约定泰禾影视公司将位于北京市立水桥泰禾影城外立面装修工程交由原告实施,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金不计息。后原、被告及泰禾影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泰禾影视公司上述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
涉案工程于2017年7月10日验收合格。后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载明结算金额2781924.2元,需留存于业主方的保修金金额139096.21元,于两年保修期满,原告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无息发还。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付清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就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涉案工程于2017年7月10日验收合格,原告主张质保期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予支付质保金。就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调整利息标准。此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十三万九千零九十六元二角一分。
二、被告北京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十三万九千零九十六元二角一分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自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