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世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泰世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14352号
原告:**,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侯家峪269内1号。
被告:中泰世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杨磊诉被告中泰世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