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诉句容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句非诉行审字第28号
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君。
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句容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羊角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
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句国土资处(2013)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后白镇二圣行政村胡家自然村6506平方米(合9.8亩)集体土地;限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后白镇二圣行政村胡家自然村5333平方米(合8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后白镇二圣行政村胡家自然村1173平方米(合1.8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3012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3月19日申请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处(2013)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