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禾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宋东元与北京嘉禾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6244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被告:北京嘉禾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98号(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嘉禾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嘉禾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2018年6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