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执1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8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
句容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将**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15)镇执字第265号执行案中,执行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句容市××与××处南侧××花××室、××室、××室、××室、××室××套,面积合计441.6㎡商品房,作价合计466.6万元(含25万元装修费)抵偿给**的商品房,执行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款继续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字第655号民事判决由句容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