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山县千润钢材销售中心与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1民初2074号之一
原告:平山县千润钢材销售中心,
经营者:***,女,196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该钢材销售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贾庄村贾东街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山县千润钢材销售中心诉被告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山县千润钢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为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文哲
审判员张明
人民陪审员狄建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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