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秘新波、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1民初170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平山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生,住平山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霍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