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31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平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山县
被执行人河北城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贾庄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31民初23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