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6民初384号
原告:杭州康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登云路525号7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美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康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康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87元,减半收取993.5元,由原告杭州康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