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广元杨家岩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民初26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负责人:任姝帆,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刘禾,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江,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被告: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邓勇。

被告: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吕厚德。

被告: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康平。

被告: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潘国苍。

被告:徐敏,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吕厚德,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袁小红,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吕厚德之妻。

被告:周朝友,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陈莉,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周朝友之妻。

被告:邹成安,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熊玉春,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邹成安之妻。

被告:谭隆国,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谭隆国之妻。

被告:王正华,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昝蓉,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王正华之妻。

被告:朱学良,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范胜华,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朱学良之妻。

上述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有懿,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敏、吕厚德、袁小红、周朝友、陈莉、邹成安、熊玉春、谭隆国、***、王正华、昝蓉、朱学良、范胜华、童有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禾、被告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有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389255.46元并支付欠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25293.5元(暂计至2020年9月25日,自2020年9月26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00万元并支付欠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73398.69元(暂计至2020年9月25日,自2020年9月26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吕厚德就上述债务于最高限额1.92亿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袁小红与吕厚德于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机器设备就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22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成都路与南京路交汇处开云世家一期1号楼不动产就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4578.51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徐敏以其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不动产就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6亿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所持位于广元市旺苍县碗厂河煤矿采矿权就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采矿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92亿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持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就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采矿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92亿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判令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所出质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就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92亿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0.判令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所出质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就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92亿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1.判令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童有懿分别以其名下所出质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14%、14%、14%、14%、9%、13%股权就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92亿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袁小红、陈莉、***、熊玉春、昝蓉、范胜华分别于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质押股权范围内承担相同质押担保责任;1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关于借款,2019年4月16日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640万元、借款期限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同日按约发放借款。2019年4月16日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200万元、借款期限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同日按约发放借款。关于借款其他约定,贷款利率按照发放日所公布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BPS计算(即年利率4.35%);贷款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支付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各种其他应付费用)。关于保证,2018年6月4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厚德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2017年9月24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与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以最高额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袁小红出具《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同意吕厚德承担保证责任之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处分共同财产。2019年4月9日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与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以最高额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而发生费用、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债权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根据主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需补足保证金,保证期间系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债权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关于抵押,2017年3月6日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机器设备为2015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务于最高限额227万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抵押登记,2018年6月26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成都路与南京路交汇处开云世家一期1号楼不动产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4日至2021年6月25日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务于最高限额4578.51万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9月17日徐敏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不动产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8日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务于最高限额1.6亿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抵押登记,2018年12月29日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所持位于广元市旺苍县碗厂河煤矿采矿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8日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务于最高限额1.92亿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抵押备案登记,2020年3月12日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所持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至2020年9月18日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务于最高限额1.92亿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其后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予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2020年4月21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转让变更相关事宜的复函》载明“原采矿权已在我厅办理抵押备案登记的,在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情况下,我厅在办理独立子公司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在发文中均告知抵押权人,原抵押备案登记对转让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约束力继续有效”。抵押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而发生费用、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债权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关于质押,2016年12月6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持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提供最高限额1.92亿元权利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2017年7月12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持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11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提供最高限额1.92亿元权利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2018年11月26日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童有懿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持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14%、14%、14%、14%、9%、13%股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提供最高限额1.92亿元权利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袁小红、陈莉、***、熊玉春、昝蓉、范胜华分别出具《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承诺函》同意质押合同签署履行并依据质押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之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处分共同财产。《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而发生费用、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债权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借款到期之后,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其他公司个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被告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敏、吕厚德、袁小红、周朝友、陈莉、邹成安、熊玉春、谭隆国、***、王正华、昝蓉、朱学良、范胜华辩称,袁小红、陈莉、***、熊玉春、昝蓉、范胜华分别应以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共有质押股权承担相应质押担保责任而非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对于其他事实并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如下事实:

2016年12月6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以最高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提供质押担保,其后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2017年3月6日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为2015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权于最高不超过227万元为限提供抵押担保,其后办理抵押登记。

2017年7月12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11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以最高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提供质押担保,其后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2018年6月4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厚德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2017年9月24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与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以最高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袁小红出具《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同意保证合同签署履行、愿意根据约定吕厚德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之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处分共同财产。

2018年6月26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成都路与南京路交汇处“开云世家一期”1号楼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4日至2021年6月25日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权以最高不超过4578.51万元为限提供抵押担保,其后办理抵押登记。

2018年11月26日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童有懿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童有懿所持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14%、14%、14%、14%、9%、13%股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以最高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提供质押担保,袁小红、陈莉、***、熊玉春、昝蓉、范胜华分别出具《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承诺函》同意质押合同签署履行并依据质押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之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处分质押财产,其后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而发生费用、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债权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8年12月29日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持位于广元市旺苍县碗厂河煤矿采矿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8日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权以最高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提供抵押担保,其后办理抵押备案登记。

2019年4月9日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与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以最高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而发生费用、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债权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根据主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需补足保证金、保证期间系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债权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2019年4月16日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640万元以及2200万元、借款期限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同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1640万元、2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明确贷款利率按照发放日贷款人所公布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BPS计算、贷款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且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支付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各种其他应付费用)。

2019年9月17日徐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徐敏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8日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权以最高不超过1.6亿元为限提供抵押担保,其后办理抵押登记。

2020年3月12日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持位于贵州省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至2020年9月18日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权以最高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提供抵押担保,其后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基于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予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2020年4月21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转让变更相关事宜的复函》载明“原采矿权已在我厅办理抵押备案登记的,在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情况下,我厅在办理独立子公司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在发文中均告知抵押权人,原抵押备案登记对转让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约束力继续有效”。

2020年8月27日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名下所持位于贵州省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所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债权以最高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提供抵押担保,其后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抵押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而发生费用、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债权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另查明:1.2020年9月2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徐敏之起诉。2.本案庭审过程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陈述袁小红、陈莉、***、熊玉春、昝蓉、范胜华承担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所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之内担保责任,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敏、吕厚德、袁小红、周朝友、陈莉、邹成安、熊玉春、谭隆国、***、王正华、昝蓉、朱学良、范胜华陈述对于案涉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优先权均不持异议,双方当事人确认截至2020年9月25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6389255.46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725293.5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2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973398.69元。

本院认为:2020年9月2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徐敏之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庭审过程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陈述袁小红、陈莉、***、熊玉春、昝蓉、范胜华承担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所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之内担保责任,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敏、吕厚德、袁小红、周朝友、陈莉、邹成安、熊玉春、谭隆国、***、王正华、昝蓉、朱学良、范胜华陈述对于案涉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优先权均不持异议,双方当事人确认截至2020年9月25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6389255.46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725293.5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2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973398.69元,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4月16日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640万元以及2200万元、借款期限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同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1640万元、2200万元;2018年11月26日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童有懿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童有懿所持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14%、14%、14%、14%、9%、13%股权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涉债权以最高不超过1.92亿元为限提供质押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之规定,童有懿应当按照《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389255.46元、支付截至2020年9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725293.5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16389255.46元为基数以及年利率6.525%计算之利息罚息;

二、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00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9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973398.69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以及年利率6.525%计算之利息罚息;

三、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吕厚德针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小红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承担与吕厚德相同保证担保责任;

四、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机器设备针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于最高限额227万元之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抵押担保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227万元之内优先受偿;

五、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成都路与南京路交汇处“开云世家一期”1号楼针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于最高限额4578.51万元之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抵押担保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4578.51万元之内优先受偿;

六、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所持位于广元市旺苍县碗厂河煤矿采矿权针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抵押担保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优先受偿;

七、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持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针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抵押担保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优先受偿;

八、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持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针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权利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优先受偿;

九、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持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针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权利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优先受偿;

十、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童有懿分别以其所持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14%、14%、14%、14%、9%、13%股权针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有权就权利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最高限额1.92亿元之内优先受偿;袁小红、陈莉、***、熊玉春、昝蓉、范胜华分别于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邹成安、王正华、朱学良所提供股权质押范围之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十一、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96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厚德、袁小红、周朝友、陈莉、邹成安、熊玉春、谭隆国、***、王正华、昝蓉、朱学良、范胜华、童有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于红霞

审判员 肖玉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