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广元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83714032。
法定代表人:任姝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禾,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成都路与南京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33392742M。
法定代表人:邓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23048L。
法定代表人:邓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长坝乡上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28181R。
法定代表人: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64446。
法定代表人:潘国苍。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0429176H。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厚德,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北街190号4栋2单元6楼1号金达商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袁小红,女,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朝友,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玉春,女,汉族,1966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隆国,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建珍,女,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王正华,男性,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昝蓉,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学良,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胜华,女,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童有懿,男,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绵阳分行)与广元***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煤业公司)、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德源能投公司)、贵州金沙金泰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沙金泰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强实公司)、吕厚德、袁小红、周朝友、陈莉、***、熊玉春、谭隆国、何建珍、王正华、昝蓉、朱学良、范胜华、童有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元***煤业公司偿还浦发银行绵阳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50012018280184)项下借款本金2893万元、截至2020年9月25日的罚息复利1536780.36元及之后的罚息,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50012019280041)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20年9月25日的罚息复利442253.37元及之后的罚息,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50012019280042)项下借款本金3000万元、截至2020年9月25日的罚息复利1327361.84元及之后的罚息;贵州德源能投公司、贵州金沙金泰公司、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吕厚德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92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强实公司以其抵押机器设备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27万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广元***煤业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4578.51万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贵州金沙金泰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长坝乡的金沙金泰煤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92亿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的碗厂河煤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92亿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广元***煤业公司以其持有的四川强实公司100股权、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100股权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92亿元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王正华、朱学良、童有懿分别以其持有的广元***煤业公司的股权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92亿元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袁小红、陈莉、何建珍、熊玉春、昝蓉、范胜华分别在吕厚德、周朝友、谭隆国、***、王正华、朱学良所提供股权质押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广元***煤业公司、贵州德源能投公司、贵州金沙金泰公司、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四川强实公司、吕厚德、袁小红、周朝友、陈莉、***、熊玉春、谭隆国、何建珍、王正华、昝蓉、朱学良、范胜华、童有懿逾期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绵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元***煤业公司、贵州德源能投公司、贵州金沙金泰公司、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四川强实公司、吕厚德、袁小红、周朝友、陈莉、***、熊玉春、谭隆国、何建珍、王正华、昝蓉、朱学良、范胜华、童有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州省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广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以及住所地等查询,通过本院(2021)川07执54号案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金沙金泰公司存款1250000元、被执行人吕厚德存款7738元共计1257738元,并在该案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绵阳分行1242741元,支付执行费14997元至国库。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广元***煤业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的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9号)]以及被执行人吕厚德和袁小红共同共有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侧恒星城二期地下室5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C048256),本院在(2021)川07执54号案中进行处置。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场镇的棚改房115套(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30日届满),因涉及该公司职工及矿区居民等众多人员的生存权利,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绵阳分行同意,暂不予处置。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贵州金沙金泰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长坝乡的金沙金泰煤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8日届满)、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的碗厂河煤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2日届满),以及保全冻结的广元***煤业公司持有的四川强实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2日届满)、广元***煤业公司持有的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2日届满)、吕厚德持有的广元***煤业公司22%股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届满)、周朝友持有的广元***煤业公司14%股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届满)、谭隆国持有的广元***煤业公司14%股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届满)、***持有的广元***煤业公司14%股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届满)、王正华持有的广元***煤业公司14%股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届满)、朱学良持有的广元***煤业公司9%股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届满)、童有懿持有的广元***煤业公司13%股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届满),鉴于上述采矿权及股权处置困难,且不宜变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绵阳分行同意,暂不予处置。根据各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绵阳分行后,该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元***煤业公司、贵州德源能投公司、贵州金沙金泰公司、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四川强实公司、吕厚德、袁小红、周朝友、陈莉、***、熊玉春、谭隆国、何建珍、王正华、昝蓉、朱学良、范胜华、童有懿的现有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大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广元***煤业公司、贵州德源能投公司、贵州金沙金泰公司、广元碗厂河煤业公司、四川强实公司、吕厚德、袁小红、周朝友、陈莉、***、熊玉春、谭隆国、何建珍、王正华、昝蓉、朱学良、范胜华、童有懿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应在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