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

习水县习城五交化有限公司、某某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异5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习水县习城五交化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西区组105-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709531909W。
法定代表人:熊仁禄。
被申请人:***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成都路开云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5GP70。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被申请人:广元广达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成都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79627469Q。
法定代表人:潘国苍。
被申请人: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旺苍县三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64446。
法定代表人:潘国苍。
被申请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0429176H。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被执行人:广元杨家岩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仁怀市沙滩年发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80925R。
法定代表人:邓勇。
在本院执行(2021)黔0330执2553号习水县习城五交化有限公司与广元杨家岩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习水县习城五交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广达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习水县习城五交化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系***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广达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的总公司,四家公司系被执行人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被执行人在上述四家公司中均占持股比例为100%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的财产即为总公司的财产,依法应当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四家公司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了习水县习城五交化有限公司执行广元杨家岩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30执2553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经调查***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广达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为该4家公司均是广元杨家岩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单位投资设立的公司。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未经审判程序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影响大。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应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被申请追加的4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该四个公司并非从广元杨家岩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生设立,而是由广元杨家岩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单位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该4家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非涉案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之规定,本案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异议人申请追加上述4个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对异议人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习水县习城五交化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相波
审 判 员 冯开发
审 判 员 倪卫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莉
书 记 员 袁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