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

广元欧亚腾胜印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昭化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欧亚腾胜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元欧亚腾胜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部分资金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上海浦东银行绵阳支行的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