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

自贡市三有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保524号
申请人:自贡市三有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自贡市三有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三有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川0304财保11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强实隔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共同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荆花湾居委会,证号为2009…………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