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

正定县源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23执110号
本院在执行正定县源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华
书记员  刘新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