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

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冀0682执恢15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68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17)冀068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0元已由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