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

石家庄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定州市新景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82民初2239号
原告石家庄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与被告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农大公司)、定州市新景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匣、被告新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农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农大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原告,后因其他原因终止施工,被告农大公司应按原告的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对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012809.28元及收取原告的保证金50000元被告农大公司应予退还。原告要求被告新景公司在未支付被告农大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8日,二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被告新景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定州市李亲顾新景尚城的施工项目承包给被告农大公司。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农大公司签订建筑分包合同,被告农大公司将17、18号楼的水、暖、电工程包工包料分包给原告,建筑总面积9042.94平方米,单价14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时被告农大公司收取原告合同履行保证金50000元。后因被告新景公司原因原告终止施工,原告已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012809.2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程施工合同书、建筑分包合同、情况说明、结算汇总表、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
一、被告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012809.28元及保证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5元,由被告农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敬辉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书 记 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