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

**与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84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生,汉族,现住新乐市西五楼。
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保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清苑县冉庄北马庄村。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冀0184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4985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