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8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区市河北农业大学院内。
关于***与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及其他财产性权益进行了查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各协助单位反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多次查找、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没有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朝
审判员***
审判员*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