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

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8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新立街。
法定代表人:甄宏霖,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河北农业大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保全,该公司经理。
关于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冀068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材料库、违约金共计2078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及其他财产性权益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根据各协助单位反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找、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没有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