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7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宝工业园西平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玉鼎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2873751.07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0787元,被执行人**(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费327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以下执行行为及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法院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车、无股权、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四、本院依法向工商管理机关调阅了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未发现财产线索。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快递,询问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天津)门窗有限公司,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