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恩(天津)门窗有限公司

大厂和平铝业有限公司、**(天津)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8财保146号

申请人大厂和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潮白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78755833C。

法定代表人:郭大龙。

被申请人莱恩(天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宝工业园西平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61256764E。

法定代表人:李勇。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莱恩(天津)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莱恩(天津)门窗有限公司名下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账号为20×××87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亚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郝佳男